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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银鸽集团1200万元金融贷款纠纷涉及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违规担保事项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2  

						                                      陆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银鸽集团 1200
 万元金融贷款纠纷涉及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违
                   规担保事项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9)第 31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贵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题十六“16.或
有违规担保。根据财务报告附注,公司接到深圳前海惠誉天成融资租
赁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租赁”)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借
款 1200 万元的通知,其中涉及到公司可能为该事项提供了担保。公
司目前经询问相关人员,尚未发现有该项担保合同的记录。请你公司
及控股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1)前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
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2)公司是否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是否存在违规担保;(3)控股股东是
否存在伪造担保合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后续的处置安
排;(4)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5)请全
体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所涉问题及事实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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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书》,以委托人专项法律
顾问的身份出具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贵公司和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本所出具
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保证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
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贵公司和其控股股东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核查事实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了与本次核查事项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并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及律师职业判断出具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书》。
     4、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问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关于“前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进展,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担保责任”
    银鸽集团《声明》、贵公司情况说明,均否认前述担保事实的存
在;银鸽投资董事长《声明》,董事长顾琦先生也否认上述借款的《担
保合同》及《承诺函》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为。上述担保合同及承诺
函上面的签字、印章是否属实,该《担保合同》及《承诺函》的真实
性、合法性尚须通过司法鉴定方可确定。
    根据银鸽集团《声明》、天成租赁的《起诉状》、深圳前海合作区
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 1013 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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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四份银鸽集团银行汇款回单,天成租赁主张的、要求银鸽投资承担
担保责任的债权共计 1510.6 万元(其中本金 1200 万元、利息 300 万
元、律师费 10.6 万元),该案件经原告天成租赁申请,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裁定撤诉,银鸽集团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向天成租赁归
还了 1510.6 万元。
    经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债务消灭,则担保人担保
责任随之解除。但本案由于没有诉讼三方《和解协议》等文件印证:
除上述债权外,债权债务双方已无其他未了结的民事权利争议。加之
前述《担保合同》真伪存疑等原因,因此,我们无法判断银鸽投资是
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是否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根据银鸽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用章声明》和银鸽投资董事
长出具的《声明》,银鸽投资没有上述担保事项的会议记录、用印记
录,董事长也否认签字,银鸽投资认为不存在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银鸽集团出具的《声明》,银鸽集团认为银鸽投资没有对上
述债务提供担保。
    经办律师认为,银鸽投资若没有进行担保,就谈不上内部审议程
序。但是银鸽投资是否进行担保或者是否存在违规担保,尚待确认。
(理由同上)
    三、关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伪造担保合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以及后续的处置安排”
    经核查银鸽投资及银鸽集团的证明材料等,经办律师认为,该等
材料尚不足以确定“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伪造担保合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根据银鸽投资董事长的《声明》和银鸽投资出具的《情况说明》,
董事长顾琦先生未在相关担保合同或承诺书上签字,银鸽投资也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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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进一步求证;如签字确系其本人所写,其将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如非其本人所写,银鸽投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
    经办律师核查,未发现贵公司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
    五、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债务消灭,则担保人
担保责任随之解除。虽然证据显示,银鸽集团已经归还债权人借款本
金 1200 万元及其利息,但本案由于没有诉讼三方《和解协议》等文
件印证:除上述债权外,债权债务双方已无其他未了结的民事权利争
议。加之前述《担保合同》真伪存疑等原因,因此,我们无法判断银
鸽投资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经办律师还认为, 如若查明该《担保合同》系他人伪造,则银
鸽投资对上述借款事项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若该《担保合同》系公司
内部人员未经内部程序擅自所为,虽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却不能因
此否认该《担保合同》的对外效力。
    2、未发现贵公司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实。
    3、根据贵公司和银鸽集团情况说明及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不能确定贵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伪造担保合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亦无法证明贵公司董事长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本所及经办
律师认为,只有通过笔迹及印章的司法鉴定,才能判断上述借款之《担
保合同》及《承诺函》复印件及其签名、印章的真伪。建议贵公司,
就此或有虚假《担保合同》及《承诺函》,及疑似假冒贵公司董事长
签名等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彻底查明事实,防止公司
权益遭受非法侵害。
    (以下无正文,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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