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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0-017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十三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第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十四   (二)要约方式;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二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十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条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
第四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十四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条    网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解除其职
十六   职务。                                                 务。
 条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第一                                                          与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百零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七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百二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
 条
第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百四   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
 条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