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02
银鸽投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20]026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高纪彬、杨娣律师(以下
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
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特别说明:鉴于最近漯河市新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以及我国现阶段新冠肺炎病毒“输入型病例”防控大环境,经办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该次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
会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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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
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会
议通知及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14:00 在河南
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 6 号公司科技研发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顾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20 年 4 月 1 日 14: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
(包括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770,092,8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2%。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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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办律师注意到顾琦先生即是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公司的股东。顾
琦先生是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没有行使股
东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 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
案。同时,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在议案3的表决过程中,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漯河银鸽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顾琦先生。关联股东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
本次会议。关联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邢之恒先生出席
了本次会议并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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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出席视频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序号 比例(%) 比例(%)
(股) (股) (%) (股)
关于修订《公司章
1 860,151,559 95.5970 31,717,410 3.5250 7,899,035 0.8780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
2 860,385,159 95.6230 31,545,810 3.5059 7,837,035 0.8711
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
3 延长承诺履行期限 69,541,373 53.1264 61,283,677 46.8179 72,900 0.0557
的议案
(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票数 票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 91,281,505 69.7348 31,717,410 24.2306 7,899,035 6.0346
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
2 91,515,105 69.9133 31,545,810 24.0995 7,837,035 5.9872
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延长
3 69,541,373 53.1264 61,283,677 46.8179 72,900 0.0557
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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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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