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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鸽投资: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4-09  

						  证券代码:600069 公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0-023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高管收到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4 月 7 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 号)、《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0]5 号)(以下简称“监管决定书”)。现将《监管决定书》内

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 年 11 月 21 日,你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6.99 亿元的保证担

保。你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笫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

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

分吸取教训,规范公司治理,对此类问题认真自查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琦、邢之恒:

    经查,2018 年 11 月 21 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 6.99 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顾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邢之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监管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相关审议程序,不断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

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