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银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7-15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公告编号:临 2020-08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及诉讼金额:70,933.75 万元(不含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相关诉讼
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四起诉讼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涉及金额 案件阶
序号 案件编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万元) 段
安徽太平洋特
(2020)皖 1222 买卖合
1 种网业有限公 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 36.85 未开庭
民初 4368 同
司
(2020)豫 0927 濮阳市誉森化 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 买卖合
2 20.25 未开庭
民初 1436 号 工有限公司 司 同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
金融借
(2020)豫 01 中原银行股份 限公司、恒泰曹妃甸能源有
3 款合同 69,900.00 未开庭
民初 686 号 有限公司 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胡志芳、孟
飞
(2020)豫 0191 河南能源化工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 追偿权
4 976.65 未开庭
民初 7654 号 集团担保有限 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 纠纷
1
公司 有限公司、胡志芳、宋媛媛、
顾琦
注:序号 3 涉及金额不含利息。
二、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太平洋特种网业有限公司
被告: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买卖筛网产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368515.27 元及及延期履行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二)关于濮阳市誉森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濮阳市誉森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因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濮阳市誉森化工有限公司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 202511.97 元及逾期偿还的利息
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五:胡志芳
被告六:孟飞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根据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银鸽集团向原
告贷款 6.99 亿元,银鸽集团以其持有的 151,353,449 股公司股票为上述贷款提供质
押担保,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对
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69800 万元及利息
63534128 元;(2)判决被告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
司、胡志芳和孟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有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
151,353,449 股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
担。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四)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
被告三:胡志芳
被告四:宋媛媛
被告五:顾琦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显示,公司与原告签订《委
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同意为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借款担保,公司和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
3
司、胡志芳、宋媛媛、顾琦为原告提供了反担保。之后华夏银行依约发放贷款,贷
款到期后,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因追偿权纠纷,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向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银鸽
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担保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 9766472.54 元;(2)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48833
元;(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变现费用及
律师费等实现追偿而产生的费用,暂定 1500000 元;(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动产抵押物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胡志芳、宋媛媛、顾琦对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1)-(4)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