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上海梅林:上海梅林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600073    证券简称:上海梅林        公告编号:2021-032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30         -             2021/7/1        2021/7/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7,729,4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904,831.36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1/6/30                -       2021/7/1        2021/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117 元派发现金红利,本公司将
按照 10%的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 18 号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866016


       特此公告。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