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风险处置预案2023-03-30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金融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财务
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产生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
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
法务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光
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负责对光明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督促
光明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光明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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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向领导小组就了解的情况如
实反映,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
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金融业务开展前,应查验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月度财务报表、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
置程序:
(一)光明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
章之第 34 条、第 35 条规定的情形;
(二)光明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偿付、大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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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违规担保、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光明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光明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
还;
(四)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光明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六)光明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光明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
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督促光明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
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
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光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
求光明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
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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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光明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光明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其相关金
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针对光明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
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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