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 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募投项目名称变更、修订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相关议案经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中募投项目名称的修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可转债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