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0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议了会议的相关事项,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 1.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
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期限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资金
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独立董事: 黄丽琼 牛晓涛 郭 凌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