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花: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8-06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ST 金花 公告编号:临 2020-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
证监措施字[2020]16 号)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9 年 3 月 25 日,你公司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期限 1 年。2020 年 3 月 25 日,金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
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 3 个月。
你公司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
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资金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
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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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
字[2020]17 号)
吴一坚、张梅、孙明:
经查,2019 年 3 月 25 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
份)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
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 1 年。2020 年 3 月 25 日,
金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
押担保, 期限 3 个月。
金花股份对上述两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办法》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们分别作为金花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董
事及高管人员义务, 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
控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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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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