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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花: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及相关监管关注决定的公告2021-01-05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ST 金花        公告编号:临 2021-00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及相关监管关注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及相关监管关注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131
号)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金花,A 股,证券代码:
600080;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一坚,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张   梅,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侯亦文,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葛秀丽,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金花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
差错

                                                                          1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
《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
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占公司2018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000万元。
    一是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子
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
书》,从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公司与旭莱贸易签
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4,555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
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公司与西安橙子签订
《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
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9月15日,公司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
合同书》拆借资金5,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
息。
    二是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
协议》拆借资金11,770万元。其中,公司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花酒店)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12日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
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400万元、170
万元、1,200万元,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与西安鸿辉签
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
    上述事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审议程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
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9日,公司将存
放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
安鸿辉,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5%,占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的15.68%。该笔资金于2019年11月27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占用9天。2020
年4月9日,西安鸿辉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18.75万元。2020年6月2日,公司
股票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


                                                                          2
披露,控股股东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并累计归还资金占用费6,359,712.18
元(按照年化利率7.5%计算)。
     2020年8月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
度报告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进行更正。根据公司公告,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中部分科目
列报不准确。其中,2019 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2,000万元,未在公
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体现;2019年9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772万元,未
在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体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
利润减少85万元,2019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减少117.81万元,分别占更
正后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3.54%、更正后2019年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
2.92%。
     (2)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
致
     2019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名下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
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4%。2020年3月
25日,金花酒店以名下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
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6%。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监管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称,上述两笔担保均系为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提
供的关联担保。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均已解除。
     公司上述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监管问询函回复时才对
相关违规担保事项予以披露。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
于2020年6月24日直接向公司归还6,800万元资金用于解决存单质押。但公司于
2020年3月21日披露的公告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对
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
     另据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吴一坚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暨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经吴一坚同意,


                                                                           3
且相关协议、合同均由其本人签字或盖其签名章执行款项支付,且事后并未向董
事会报告及履行相关程序;葛秀丽时任公司监事、金花投资财务总监,公司发生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均由葛秀丽直接参与并负责具体
安排实施;张梅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未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
未拒绝向相关方支付拆借资金,未拒绝将募集资金违规拆借给关联方,对于非经
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未严格审核;侯亦文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于公司向相关方支
付拆借资金、将募集资金违规拆借给关联方、非经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未严格审核。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关于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
16号)、《关于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
字〔2020〕17号),就公司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1)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致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包括募集资金在内的公司资金,因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
准确,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违规行为。上述
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6.12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接受上市公司担保,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作为资金占用方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担
保的实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规合法运营,
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开展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并涉及占用募集资
金,情节严重;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吴一坚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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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
监事葛秀丽作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违规担保的
知情人及直接参与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
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严格管理公司资金,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前述责任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一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是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吴一坚,公司多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并非公司故意行
为。二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由公司自查揭露。违规事项被披露后,公司督促控
股股东尽快还款。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并解除违规担保。三是公司配合监管
机构工作,积极进行整改。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辩称,其对违规担保和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不知情。在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自查和调查中,积极履行职责、
核实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计划,最大限度减轻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以存单质押方式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因资金占
用导致 2019 年度部分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所称
对上述违规不存在主观故意,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关于
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17 号)
                                                                            5
查明的事实和公司相关公告,资金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主
导实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知悉相关违规,但未能勤
勉尽责地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同时,对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吴一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梅作为公司时任总
经理,应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所称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不知情和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所称对资金占用违规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自查发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违规行为,并在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就相关事项予以真实披露;事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配合调查、积极督促相关
方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归还占用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解除违规担保,较大程度
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
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时任监事葛秀丽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监管
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6 号
   当事人:
   孙明,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花或公司)披
                                                                           6
露的公告,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
保,期限 1 年,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84%。2020 年 3 月 25 日,金
花酒店以其 6,800 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
保,期限 3 个月,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96%。公司在 2019 年年
报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称,上述两笔担保均系为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提供的关联担保。
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均已经解除。
   公司上述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年报披露及年报问询函回复时才披露,
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直接向公司归还 6,800 万元资金用于解决存单质押。此外,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对相关违规担保事
项进行披露。公司前期未对违规担保事项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
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2020】17 号),陕西证监局已就上述违规担保行为,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前后信息披露
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
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违
规担保及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吴一坚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7
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发生的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经其同意,相关合
同由其本人签字执行款项支付,事后并未向董事会报告及履行相关程序。葛秀丽
作为公司监事、金花投资财务总监,上述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由葛秀丽直接参
与并负责具体安排实施。考虑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明知晓违规担保事
项存在一定客观困难,继而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在违规事项发生后,
积极配合调查、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相关违规担保已解除,一定程度上消除了
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相关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监管
关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三、《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45 号
   当事人:
   王    翔,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
   邹丽萍,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根据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ST 金花)
相关公告,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
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
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 27,777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具体
情况如下。
   第一,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
                                                                              8
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 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 ST 金花签订《借款协议》《财务
顾问合同书》,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共 16,007 万元。其中,2019 年 1 月 1 日,
ST 金花与旭莱贸易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 4,555 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
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 年 4 月 15 日、2019 年 11
月 2 日,ST 金花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 5,600 万元,部
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 年 9 月 15
日 ST 金花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 5,852 万元,用于支付
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 ST 金花及其子公司签订
《借款协议》,从 ST 金花拆借资金 11,770 万元。其中,2019 年 6 月 5 日、2019
年 9 月 12 日 ST 金花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
2019 年 9 月 19 日 ST 金花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 400 万
元、170 万元、1,200 万元, 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2019 年 11 月 18 日,ST 金花
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 1 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
   上述事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审议程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年报披露时才予以披露,同日披露的 2019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将存放在长安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鸿辉,占公
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65%,占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15.68%,
该笔资金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占用 9 天。2020 年 4 月 9
日,西安鸿辉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 18.75 万元。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股
票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
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累计归还资金占用费 6,359,712.18 元(按
照年化利率 7.5%计算)。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19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
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进行更正。根据公司公告,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事项,公司 2019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报告中部分科目列报不准确。其
中,2019 年 4 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 2,000 万元,未在公司 2019 年半年
度报告体现;2019 年 9 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 772 万元,未在公司 2019
                                                                              9
年三季度报告体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减少 85
万元,2019 年一至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减少 117.8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 2019 年
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 3.54%、更正后 2019 年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 2.9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 号),
陕西证监局已就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因资金占用导致定
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6.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
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
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应当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计划用
于募投项目建设等特定用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人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内控制度。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约
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作为公司时任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持续督导保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管理等内控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
在知悉相关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后,王翔、邹丽萍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才在《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披露。王翔、邹丽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6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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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翔、邹
丽萍予以监管关注。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提供中介机构专
业服务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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