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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13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 2010 年 4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11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修订)

         (2021 年 8 月 11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主要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判决或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十九)收购人、重组方拟收购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变
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

   (二十)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拟实施收购公司控制权、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变更公司主营业
务等行为的收购人、重组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由于所任职务可
以获取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和父母以
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的内幕信息的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
论。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
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该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
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
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自记录之
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
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内幕知情人所属单    组织机构代码∕   证券账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获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内容   是否尽到书面告知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位∕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        户      息时间、地点     取方式        的阶段                      保密和禁止内幕交
                                                                                                                                 易义务

                                                                                   注1           注2             注3




注 1:填写内幕信息的获取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3:简要说明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