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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0-22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
到了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股东邢博越发来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
证监措施字[2021]30 号)

    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一) 2020 年 6 月,邢博越与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花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但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在 2020 年 7 月、9 月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2020 年 9 月 18 日,邢博越及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披露《金
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后,上述四人继续增持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 2020 年 12 月增持比例达到 5%,但
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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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一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1 号)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一坚:
   经查,2020 年 6 月,你公司与邢博越签订《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未及时告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吴一坚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
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吴一
坚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股东
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分别向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博越下发《提示函》,提示各
方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履行
股东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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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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