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金花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 1.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郭 凌 师 萍 张小燕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