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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4-13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5 号)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
    经查,2018 年 10 月 16 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 3,000 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14 日,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你公司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吴一坚、张梅分别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
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张梅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
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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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上述《决定书》涉及的问题和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
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事件发生。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担保事宜,依法
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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