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提名董事的预案、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董事的预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并
对董事候选人资格做了核查,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