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关联方签订采 购、销售框架性协议并预计年发生额度的预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的公允、合理原则,并有助于 公司的生产、经营、销售。我们同意将上述两项预案提交八届十三次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