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 2019 年度的审 计工作中,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 证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