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 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的公允、合理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