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存货报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子公司存货报废的议案》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存货报废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时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 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子公司存货报废的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