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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会计师关于同仁堂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21-03-30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
           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3722 号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 委托,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同仁堂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5557 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同
仁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出具了本专项说明。除了对同仁堂公
司实施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
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
了更好地理解同仁堂公司 2020 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情
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同仁堂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以下简
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3 号”)。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
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 号),可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会计
处理规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同仁堂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与
 第八届第十次监事会及 2021 年 3 月 26 日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与第八届第十四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① 新收入准则

     同仁堂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
 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同仁堂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
 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的,同仁堂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
 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同仁堂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
 政策。例如:合同成本、质量保证、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
 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项、无需退回
 的初始费的处理等。

     同仁堂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
 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同仁堂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
 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同仁堂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同仁堂公司 2020 年
 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同仁堂公司仅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同仁堂公司
 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影响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20 年 1 月 1 日)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同仁堂公司将与                                 370,828,369.06
                                    合同负债
基建建设、部分制造与安装业务相关
的已结算未完工、销售商品及与提供    预收款项                     -416,010,484.71
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
                                    其他流动负债                  45,182,115.65
债。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负债                                                          350,876,003.75
预收款项                                                         -393,873,466.02
其他流动负债                                                        42,997,462.27

                                                                       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利润表项目
                                                                       2020 年度
营业成本                                                            46,896,578.48
销售费用                                                           -46,896,578.48

    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解释第 13 号修订了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
 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方法。

     解释第 13 号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共同成员单位
 (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
 资方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解释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同仁堂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
 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③ 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 号),可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
 会计处理规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同仁堂公司对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经营租赁的相关租金减让,采用
 了该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简化方法,在减免期间或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并放弃相
 关权利义务时,将相关租金减让计入损益。上述简化方法对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
 为 26,390,765.53 元。

     同仁堂公司对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租金减让不适用上述简化处理方
 法。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
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 号)对同仁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无重大影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付玉



中国北京                              二O二一年 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