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 财会〔2018〕 35 号)的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执行财政部文件对会计政 策予以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