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3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对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独立董事: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