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 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