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冯莉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聘任 唐智强先生为总法律顾问。 1、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上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经审阅公司提供的人员履历,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