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 02 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 18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管控 措施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见证及视频接入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2-019)。上述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6 月 21 日 9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 42 号同仁堂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邸淑兵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1人,代表股份合计 724,574,113股,占公司总股本1,371,470,262股的52.831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19,492,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6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 代表股份5,081,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0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0人,代表股份5,265,57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3839%。其中现场出席8人,代表股份184,087股;通过网络投票32 人,代表股份5,081,48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议案1: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完结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2: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议案3: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4: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5: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6:审议《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议案7:《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 议案》 议案8:《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9:《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9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编号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情况 5,075,986 5,500 0 关于募投项目完结并将节余 议案1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中小股东 5,260,073 5,500 0 的议案》 投票情况 合计 724,568,613 5,500 0 4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2 网络投票情况 5,078,286 3,200 0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合计 724,570,913 3,200 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网络投票情况 5,074,486 7,00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3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其中中小投资 5,258,573 7,000 0 者投票情况 合计 724,567,113 7,000 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427 0 20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4 网络投票情况 5,078,286 3,200 0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724,570,713 3,200 20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5 网络投票情况 5,052,740 28,646 100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724,545,367 28,646 10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6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及 摘 网络投票情况 5,075,986 5,500 0 要》 合计 724,568,613 5,500 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情况 4,873,252 208,234 0 议案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 其中中小投资 定其报酬的议案》 5,057,339 208,234 0 者投票情况 合计 724,365,879 208,234 0 议案8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5 2021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网络投票情况 5,074,386 7,000 100 其中中小股东 5,258,473 7,000 100 投票情况 合计 724,567,013 7,000 100 现场投票情况 719,492,627 0 0 网络投票情况 5,072,986 8,400 10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9 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5,257,073 8,400 100 投票情况 合计 724,565,613 8,400 100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张 弘 见证律师: 王文全 2022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