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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会计师关于公司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23-03-28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
           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03785 号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 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同仁堂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4201 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同仁堂公司管理层
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
六号-定期报告》的要求,我们出具了本专项说明。除了对同仁堂公司实施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
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仁堂公司
2022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
并阅读。

    同仁堂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解释第 15 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
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
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
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
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同仁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
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与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
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
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
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
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
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同仁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
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 2023 年 3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与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3)其他说明。

    同仁堂公司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按照财政部于 2020 年 6
月发布的财会[2020]10 号对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经营租赁的相关租金
减让,采用了该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简化方法。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 6 月发布
(财会〔2021〕9 号),同仁堂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相关租金减让仍采用简化
方法处理。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05 月发布了财会〔2022〕13 号文件,同仁堂
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相关租金减让继续采用简化方法处理。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①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同仁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同仁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的规定,追溯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同仁堂公司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本年度的,
涉及所得税影响按照上述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
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同仁堂公司本年度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按照上述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发生的该类交易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
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③ 其他说明

    同仁堂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采用简化方法的,根
据财会〔2022〕13 号文件,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继续
采用简化方法。在减免期间或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并放弃相关权利义务时,
将相关租金减让计入损益。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同仁堂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财会〔2022〕13 号文件对同仁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24,544,721.84
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建彪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姗姗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 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