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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仁堂:同仁堂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2023-04-29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案管
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议案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仁堂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议案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向董事会提请审议决策的
事项内容。
    第三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议人主体,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议案及其
附件材料。提议人主体包括: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议案主要内容与要件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具体以《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董事会议案一般由两部分组成:议案正文和附件。其中,议案正文为
必备项。议案附件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说明、附表、第
三方提供的材料等。
    第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内容应做到目标明确,论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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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并应视情况就议案内容提供详备的补充资料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项的背景、依据,议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风险分析,需董事会决
议事项的明确表述等;
    (二)该议案经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或履行内部必要决策程序的说明;
    (三)涉及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等方面的议案,
还应一并提交和议案相关的材料,如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
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其他支持性文件。

                       第三章 议案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拟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
原则,深入调查研究。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按照部门归口管理原则提出,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拟审
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提案部门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董事会临时
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资料提请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如遇紧急事项,上述上
报时限可有所调整。提案应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材料,提案部门对纸质和电子材
料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对相关提案进行审
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要求
提案部门修改或补充;如认为提案内容需提交公司其他相关会议审议的,应要求
提案部门提交公司其他相关会议的审议意见。
    第十条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议案(含
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董事会议案提案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议
案,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议案需要提供补充资料或议案附件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时间送交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三重一大”制度
等规定需经专题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审议程序的,应
履行相应程序。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同时听取公司纪委意见。审议需要法
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应提前由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经审核认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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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风险的,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议案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会议记录、归
档等工作,并根据参会人员意见和建议对相关议案、会议记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内幕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名称、议案内容、审批过程、表决情况、决议、
会议记录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至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外披露前,提案
部门分管领导、提案部门经办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监事等所涉及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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