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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视传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2-21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许子翔律师、叶嘉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由于本次股

                                  第 1 页 共 4 页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操作

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梅地亚中心第七

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为 190,394,65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45%;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为 189,541,141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1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为 853,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6%。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部分大额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及部分存货全额结转成本的议案》;

    2、《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议案》。

    上述两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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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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