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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变电工: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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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 2020-036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项目租赁物建造款项即融资租赁项目本金600,000,000元及
租赁物建造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
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
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关于华夏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起诉新能源公司及其他被告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材料。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1、原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
       被告三: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传)
       被告四: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高传)
       被告五:自然人廖恩荣
       被告六: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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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
滩风电场 99MW 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能源
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建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 99MW 整装风电工
程(以下简称高传盱眙风电项目),建设内容为装机容量 99MW 的风力发电场(单
机容量 2.0MW 的风力发电机组共 50 台)及 110kV 升压站一座等。
    2017 年 5 月,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
赁附表》(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针对高传盱眙
风电项目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租赁本金总额人民币 6 亿元,融资期限 12 年,
融资利率按照起息日或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以上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 20%计算。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
传签署了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质押、抵押相关协议;华夏租赁公司与江
苏高传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南京高传、岳西高传、自然人廖恩荣分别向华夏租
赁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2018 年 4 月、2019 年 11 月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分
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融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融资租赁手续
费、宽限期、融资利率等事项进行了变更及补充。
    2017 年 5 月,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
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 99MW 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华夏租赁公司承担项目主要设备、组件
及其材料采购的付款义务,华夏租赁公司在付款后取得建成后项目全部资产的所
有权;《承包合同》项下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不发生转让,仍由盱眙高传与新能源
公司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若新能源公司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在数量、
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与《承包合同》及发包方要求严重不符,导致《融资租赁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租赁公司据此解除《转让协议》的,可要求新能源公
司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租赁物建造款项及其利息。
    截至目前,高传盱眙风电项目由于部分土地因涉及红线违规,未补办占用审
批手续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部分风机设备尚未交付和完工,项目尚未
并网交付。华夏租赁公司以新能源公司交付设备与承包合同约定不符、盱眙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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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到期的租前息及租金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转让协议于起诉日解除。
    2、判令原告与被告二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于起诉日解除。
    3、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高传盱眙风电项目的
租赁物建造款项暨本次融资租赁项目本金人民币 600,0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建造款利息,以人民币 600,000,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原告向被告一实际支付设备采购款之日起计算至
被告六返还全部支付款项之日止。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四项请求中所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 判 令 被 告 二 向原告 支 付 融 资 租 赁 本金返 还 迟 延 违 约 金 ,以人 民 币
6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解
除之次日即起诉日之次日起计算至被告一返还全部融资租赁本金之日止。
    7、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已到期未付的
租前息及租金共计人民币 19,169,916.52 元,并支付迟延违约金,以已到期未付
的租前息及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被告一返
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
    以上共计:619,169,916.52 元人民币。
    8、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就被告二的上述全部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
责任。
    9、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二的全部债务,对被告六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质
押给原告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二的全部债务对《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中质押的电费及其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1、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
五和被告六负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北京二中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新能源公司涉案金额为项目租赁物建造款项即融资租赁项目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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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000 元及租赁物建造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根据转让协议,
若新能源公司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与《承包合同》
及发包方要求严重不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租赁公司据
此解除《转让协议》的,可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租赁物建造款项
及其利息。新能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采购了全部合同设备,且大部分设备已经完
成交付和施工,因盱眙高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等原因致使项目停
工,导致新能源公司无法交付后续货物。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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