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 阅,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 城公司”)拟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 号 7 楼自编 B 单 元及 8 楼全层出租给控股股东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办公用途使用。 经审阅材料,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谢康 马晓茜 杨德明 曾萍 2023 年 4 月 2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