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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海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回复2017-03-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回复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243 号《关于对林海股份有
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其中相关问题
需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独
立财务顾问”)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福马集团决策的审慎性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 年 11 月 13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一次预案》),后又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对《一次预案》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一次预案》在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时未获通过。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将在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履行国有资
产监管机构的相关备案、审批程序,并重新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 9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二次预案》)。

    说明显示,本次林海集团拟实施的重大涉密项目系由林海集团请示,并由福
马集团审议通过的。福马集团是公司及林海集团的控股股东,本次重组也是在福
马集团的推动下启动的。

    请福马集团补充说明:(一)由于福马集团拟在林海集团实施重大涉密项目,
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是否构成违反协议约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福马集团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近 2 年之后,又由于自身规划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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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终止,其决策是否审慎。

    【回复】

    (一)由于福马集团拟在林海集团实施重大涉密项目,导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终止,是否构成违反协议约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是否构成违反协议约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②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福马集团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第十四条第 4 款(14.4):除本协议另有
约定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③林海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4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3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日与福马集团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林海股
份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
偿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同日与福马集团签订《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
解除协议》。鉴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终止该协议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林海股份已就终止协议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林海股份与福马集团确认,本次终止交易事项不构成交易双方任何一方违反
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无需就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违反《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

    2、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重组协议的终止虽未对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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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影响,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承诺未获实现,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依然存在,可能对上市公司潜在利益造成损害。

    (二)福马集团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近 2 年之后,又由于自身规划原
因导致重组终止,其决策是否审慎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福马集团和上市公司此次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履
行了其内部决策程序。但福马集团在前次重组方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决
定继续推动重组,在上市公司发布重组预案近半年后又因为自身原因,在存在涉
密项目业务机会的情况下即决定终止重组,其决策前后存在不一致性,影响了投
资者预期。

    福马集团和林海集团从自身商业利益和经营需要出发,投资建设具有较高风
险和不确定性的项目,使林海集团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和业绩不确定性,影响了
重组的可行性,且未能履行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承诺,对上市公司利益和投
资者利益考虑不足。

    问题二: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说明显示,福马集团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收到林海集团《关于“LH001”项
目立项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公司公告显示,该项目的实施会对林海集
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但公司在 2017 年 3 月 8
日之前从未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请公司、福马集团及林海集团补充说明:(1)在林海集团提交《请示》前,
上述项目是否已进行过研究和论证,如是,请详细说明相关进程;(2)未能及时
就该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回复】

    (一)在林海集团提交《请示》前,上述项目是否已进行过研究和论证,
如是,请详细说明相关进程

    福马集团及林海集团并未将该涉密项目的酝酿情况事前告知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亦未参与上述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


                                   3
    独立财务顾问对林海股份、福马集团及林海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中涉及的文
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访谈了相关人员。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林海股份、福马集
团及林海集团对本问题的回复中涉及的文件真实存在。

       (二)未能及时就该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本独立财务顾问并未提前获知该等事项,福马集团亦未就该等事项提前告知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福马集团及林海集团的说明,福马集团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收到林海集团《关于“LH001”项目立项的请示》,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对“LH001”
项目进行了决策并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函》。独立财
务顾问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收到林海股份转来的福马集团《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的函》。在获悉福马集团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后,独立财务
顾问立即敦促林海股份申请停牌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并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出
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核
查意见》。

       问题三: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原因

    《二次预案》显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对
林海集团的评估结论。根据现有规定,在以资产基础法作为标的资产评估结论的
重大资产重组中,并未强制要求交易对方进行业绩承诺。

    请公司及福马集团补充说明:在实施上述重大涉密项目导致对林海集团近三
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不选择调整业绩承诺而选择直接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原
因。

    【回复】

    福马集团及林海集团并未将该涉密项目的酝酿情况事前告知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亦未参与上述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
公司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无决策权力。

    经核查,福马集团及公司已说明其不选择调整业绩承诺而选择直接终止重大
资产重组的理由,但本独立财务顾问无法判断林海集团选择开展具有较高风险和
不确定性项目的合理性,因而无法判定福马集团不选择调整业绩承诺而选择直接

                                      4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合理性。

    问题四:关于重大涉密项目的依据及影响

    说明显示,林海集团本次拟实施的“LH001”项目属于重大涉密项目,但除
交易对方福马集团提供的书面说明外,并无任何证据或依据显示该项目属于重大
涉密项目。

    请公司、福马集团以及林海集团补充说明判断“LH001”项目属于重大涉密
项目以及将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依据。

    【回复】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遵循国家保密法规的前提下查阅了林海集团提供的《江苏
林海动力机械集团“LH001”开发项目策划书》、《“LH00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等资料。根据泰州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出具的《说明函》,林海集团“LH001”
项目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已向江苏省申请认定“秘密级”国家秘密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
密、秘密三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
受损害。

    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林海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项目为涉密项目,
但“重大涉密项目”的判断具有主观性。独立财务顾问未查询到客观标准,并且
该项目涉及的行业具有特殊性,无法判定该项目是否为重大涉密项目。

    同时,由于本财务顾问无法取得该行业的市场数据,难以核实上述项目的经
济价值,但如果林海集团说明中的预测实现,将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

    问题五:关于后续重组方案

    公司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后的 1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但在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中,福马集团称
继续承诺在未来 3 年内通过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努力从根本上
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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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及福马集团补充说明:截至目前,是否存在筹划中的资产和业务重组
方案。

   【回复】

   公司及福马集团已出具说明:截至目前,不存在筹划中的资产和业务重组方
案。

   福马集团继续承诺在未来 3 年内通过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
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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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海股
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回复》之盖章页)




                                                   201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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