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俞国胜、刘彬、陈 武明,我们就公司变更重要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 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 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进一步保障公司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并准确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国胜、刘彬、陈武明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