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2-01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林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国福马于 2017 年作出的在未来 3 年内通过资产和业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重组整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关联交易问题;鉴于上述关联交易问题未能得到解
决,中国福马作出延期履行的承诺: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之前,通过资产和业务
重组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我们认为中
国福马此次提请董事会延期履行承诺,系受非主观、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承诺
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其延期承诺期限。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 2019 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调整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所发生的大多
数关联交易都是在产品购销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准则,
均能够充分体现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按照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操作,交
易行为公平、公正、合理,本次调整也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