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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林

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6

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峰、常康忠、李鹏鹏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9 号),现将函件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0 年 6 月 12 日,你公司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

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12 月 18 日,你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仍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直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你

公司股东大会方审议通过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此情形下,2020 年度,

你公司实际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合计 4. 39 亿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未进行临时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责任人员应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时任董事长孙峰、时任总经理常康忠、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鹏鹏,未勤勉

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

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