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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9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不能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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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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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设在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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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

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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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证券交易所

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

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

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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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

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设公开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答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

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进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

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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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

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

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

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必须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

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咨询、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咨询电话有具体部门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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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如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必须注意其是否同时为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

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要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

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

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

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

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七条   公司要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

                                         8
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

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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