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10-29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
展规划,满足了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事前认可:公司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相
关人员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司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
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