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通过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通过了解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 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彬、陈武明、邓钊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