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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11-0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

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二、 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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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

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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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三、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即

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本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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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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