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集团:上汽集团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4-29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以下简称“关
联方金融业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定
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关联方金融业务风险进行管控,并
由上汽财务公司具体负责日常风险管控、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上汽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制度》、《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各业务板块管理办法、
内控手册等各项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各类风险的识别、报告和处置。
第四条 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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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二)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加强监测,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收集相关
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五条 上汽财务公司应当每半年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本公
司定期对上汽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本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在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情形时,上汽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
本公司报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
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七条 对于上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开展的金融业务,本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一)本公司关联方在上汽财务公司的融资或其他金融业务虽未
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二)本公司关联方在上汽财务公司的融资或其他金融业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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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情况;
(三)本公司关联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与上汽财务公司开展
业务过程中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本公司关联方发生可能影响上汽财务公司融资偿还或其他
金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上汽财务公司通过人行征信、同业信息等渠道了解到本公
司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六)本公司关联方出现其他可能对上汽财务公司融资或其他金
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当本公司关联方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情形时,上汽财务公
司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敦促相关方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
务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
理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应急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二)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三)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为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上汽财务公司对本公司关联
方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冻结贷款企业账户、通知保证人履行责任代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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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质押物、转让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上汽财务公司可与本公司关联方召开联席会议,寻求
解决风险的办法,力求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确保上汽财务公司资金
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上汽财务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开展金融业务风险预防,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
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四条 风险处置完毕后,上汽财务公司应重新对风险事件进
行风险评估,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更加有效地做好后续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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