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0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
增加“信息科技领域内光电器件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以工商局
核定为准),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鉴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
定进行了专项修改,修订后的《公司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于以上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相关规定,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电线、电缆、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 围是:电线、电缆、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汽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汽
车及零部件的研究、制造,国内贸易,实业投
车及零部件的研究、制造,国内贸易,实业投
资,实物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资,实物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机电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
进出口业务,机电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
1 询,铜制材和铜加工(冷加工)及其铜产品的
询,铜制材和铜加工(冷加工)及其铜产品的
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开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
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开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
系统及网络技术服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系统及网络技术服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
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
际招标工程,新能源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及销
际招标工程,新能源汽车线束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信息科技领域内光电器件技术研发,生产、
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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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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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
4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或者注销。
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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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5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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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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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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