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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12 号),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98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不含税金额 1,676.19 万元(含税金额 1,776.1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6,323.81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9]第 6-17 号《验证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分别
与江苏吴江芦墟中国银行、工行吴江汾湖支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芦墟支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芦墟中国银行         535273114514

    2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工行吴江汾湖支行        1102022629006041881

    3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芦墟支行   07066780811201003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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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10543701040024249
                                          吴江汾湖支行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募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
   5                                                           30450188000091273
            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汾湖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 2019 年 4 月 22 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止。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西证券应当依据证券监管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家兴、陈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开户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西证券有权要求公司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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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西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等五家银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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