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 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华卫良 耿成轩 2019 年 10 月 2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