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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105

股票简称             永鼎股份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130,159.0297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318 国道 74K 处芦墟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莫思铭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12 号文核准,江苏永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股份”、“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9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8,000 万元。公司扣除保荐
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323.81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证报告》(天健验[2019]6-17 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鼎
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永鼎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
督导期为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永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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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9 年度,永鼎股份业绩出现了较大的下滑,当年实现营业利润 7,637.19
万元,同比下降 61.81%。保荐机构在获悉永鼎股份 2019 年度营业利润较上一年
出现较大下滑的情况后,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绩同比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进
行了分析并出具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了报告。

    2020 年度,公司业绩进一步下滑,当年实现营业利润-54,907.31 万元,同比
下降 818.95%,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亏损,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亏损 55,959.25 万元,同比下降 2,686.19%。保荐机构在获悉永鼎股份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较上一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情况后,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
同比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出具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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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永鼎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永鼎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永鼎股
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永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永鼎股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
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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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任家兴                    陈 雯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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