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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永鼎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3-12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20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金亭
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亭”)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6,8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2、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2,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收到函件,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
“农商行宝山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向农商行宝山支行
申请 5,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收到函件,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武
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金亭向中信武汉分行申请 2,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7,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
2021-036、临 20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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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金亭汽车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亭”)
    注册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山连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莫思铭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 3 月 18 日
    经营范围: 生产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研制开发先进电器装置;
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空余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金亭资产总额为 110,442.52 万元,负债总额为
83,074.71 万元,资产净额为 27,367.81 万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114,217.15
万元,净利润为-32,787.30 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名称:金亭汽车线束(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亭”)
    注册地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
期 B4 栋 18 楼 449 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赵佩杰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 年 3 月 29 日
    经营范围: 高级电子线束、汽车线束、组合仪表制造、销售;电器装置研发。(依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武汉金亭资产总额为 6,718.05 万元,负债总额为
11,766.26 万元,资产净额为-5,048.21 万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6,313.28 万
元,净利润为-4,786.41 万元(经审计)。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孙公司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亭持有其 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保证范围: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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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
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
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
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
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
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
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本合同所诉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
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
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
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为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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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
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的需要,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风险可控。但我们提醒公司管理层应密
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控制
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预计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456,0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控股子公司>总额为 312,166.83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10,659.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 77.69%,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15,696.83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14,189.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2.11%。
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被担保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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