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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永鼎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37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等无重大影
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进行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
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影响。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1.变更原因
    2021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
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
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
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
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
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收入
准则实施问答》的相关要求,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
成本”项目中列示。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按此变更执行,并对 2020 年财务报
表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本会计政策变更对 2020 年主要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财务报表影响金额 (增加“+”,减少“-”)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报表                   母公司
       销售费用                   -31,317,159.29           -15,308,683.85
       营业成本                    31,317,159.29            15,308,683.85
    该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将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于财务
报表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就企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
确。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该解释规定: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
测试固定资产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
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
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
施行,该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分类计提,机器设备类固定资
产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残值率为 4-10%。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           4-10          9.00-9.60
    (二)变更原因
    公司目前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统一为 10 年,主要是针对原光缆、
铜缆及汽车线束等主营业务的机器设备实际使用年限进行会计估计。随着公司业
务不断发展,新增业务机器设备投入比例逐步加大,且不同业务之间的机器设备
在专用性、日常损耗率、维保周期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体现会计核算的真
实性、准确性,使不同类别的资产折旧年限与实际使用寿命更加接近,根据相关
会计法规规定,对公司业务运营情况、现有机器设备种类及实际使用年限等现状
进行综合考虑,决定现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维持 10 年不变,将 2022
年公司新增业务中的光纤预制棒和特种光纤项目机器设备折旧年限设定为 20 年。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仍然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分类计提,机器设备类固
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由 10 年调整为 10-20 年,残值率仍为 4-10%。
                               折 旧 年 限
     类别         折旧方法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20            4-10     4.50-9.60
    (四)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