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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永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22-11-02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审
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0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 9
月修订)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 9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2022 年 11 月 0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
以 1.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
时,同意预留部分除本次授予外剩余的 48 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蔡雪辉、韩     坚
                                                           2022 年 1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