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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2年3月修订)2022-03-29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2022 年 3 月 28 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的原则,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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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程序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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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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