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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稀土: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2年5月修订)2022-05-07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2 年 5 月 6 日北方稀土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机制,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
司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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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
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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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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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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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
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
截止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情形;
    (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二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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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履历
表等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
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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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
限届满二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但是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
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本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在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除按时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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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
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
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
以下特别职权:
    (一)以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客观公平性进行审查判断,并应
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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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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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
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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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公
司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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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高于”

                               12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原《中国北方
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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