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8-10-3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的周忠武、胡宁、蔡锦友、于文琼、胡
贤胜因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5.51元/
股回购注销上述已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48,640股,总金额为1,370,006.40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此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因激励对象辞职原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
实施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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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无 正 文 ,为 东睦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拟 回购
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 立 意见签署页 )
东睦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 :
史洪刚
楼玉 琦
徐星东
日期 :⒛ 18年 10月 ⒛ 日